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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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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W020210928608333204642.pdf),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1)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林,保护动物栖息地,保护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渔场,水土流失预防区和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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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2/W020210928608333204642.pdf),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1)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林,保护动物栖息地,保护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渔场,水土流失预防区和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分析。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1)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确定。(2)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三、《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第十六条指出:依法推进“三线一单”和环评管理制度实施具体内容如下: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三线一单”落实落地,为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画好框子,定好规矩。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严格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发挥规划环评效用。加强对环评落实与质量的监管,推进相关主体责任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未验投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均纳入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并组织逐一实施,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推动实现源头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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